园长信箱
网站首页校园概况校园新闻班级风采教学教研卫生保健传承红色基因教师风采通知通告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 jjxlc    

 柴教体发〔2022〕117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区各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体系统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特制订《九江市柴桑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1日

 

九江市柴桑区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体系统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强化工程建设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体局机关及教体局直属二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项目建设分为校园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两类,校园校舍建设主要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及生活辅助用房(宿舍、浴室、食堂、厕所等)、运动场、门房、围墙、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等;设施设备购置主要包括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劳动教育器材、图书、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数字教育资源、音响播音设备、食堂设备、学生用床以及饮水、洗浴、制冷、采暖、消防、安保、疫情防控设施设备等。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规定。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现有办学规模、后期发展需求和国家、省颁布的办学标准,科学编制校园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区教体局在综合全区学校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全区教体系统项目建设规划数据库。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各级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学校申报项目遵循“轻重缓急、保安全、保基本”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区教体局报告,区教体局对学校申报的项目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擅自提前建设。

第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金额2万元以上(含学校自筹资金)必须向区教体局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工程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申报资料必须完整。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要上交申请报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会议记录到教体局;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要凭立项申请报告、资金文件及证明到区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申报资料为申请报告、购置方案、“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勘察、图纸设计及造价

第九条 学校新建项目应进行地质勘察,形成科学完整的勘察报告,为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方面的详尽资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设施工图纸设计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档次,不能突破该项目总投资额度。图纸设计能满足消防、防雷和抗震等国家规定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达到投资评审规定资金额度的项目(资金30万元及3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将审查后的项目设计图纸和概算书报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第十二条 勘察、图纸设计及造价等服务价格在7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区教体局在江西省中介超市中选取。

第五章 招投标及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做到信息公开、操作公平、结果公正。

第十四条 采购标准及程序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版)的通知》(赣财购〔2021〕30号)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零星采购(50万元以下),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内表格备注中明确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进行采购。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资金来源为学校自筹的,经区教体局批准后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资金来源为区教体局教育专户的,由区教体局组织办理采购手续。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在公示期满后凭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规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违规转包,一经发现,将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施工前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明确专班人员职责,由江西省中介超市选取工程建设监理,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及时办好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程,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口,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过程监管,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施工过程中,确需单项变更或增加项目的,学校应根据《九江市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向区教体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方与施工方应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建设方主要负责施工期间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施工方主要负责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建设方在履行主体责任的同时应对施工方履行监督责任。区教体局不定期对全区教体系统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与教学区域应做到封闭隔离,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

第二十一条 施工方应依法购买建筑工程安全责任险;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定期联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建设方和施工方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勘察、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进行“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待施工方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凡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小型建设项目由区教体局、学校、施工方组织验收。

第九章 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合同内的工程量是否完成;变更增加工程的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变更增加工程量与签证单数据是否一致,结算套用标准与合同范围内预算标准是否一致,结算价格是否超项目投资额度等。

第二十五条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将送审资料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到区教体局,由区教体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工程审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由区教体局签字盖章后送到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建设方、施工方应到施工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如果双方存在疑议,应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结算报告出具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突破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拨付对象,不得有悖工期进度提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付款方式分为:5万元—30万元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一次性拨付97%的工程款,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拨付3%的工程质保金(注: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预留3%质保金);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施工合同金额的70%,在工程完工、验收、审计后再拨付施工合同金额的27%;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拨付3%的工程质保金;大型建设项目付款方式另行约定。货物及服务类项目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最高可预留5%的质保金(注:20万元以上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预留5%质保金)。

由教育专户拨付的款项,由学校将符合报账手续的发票等资料报送到区教体局财务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程竣工且审计结算报告出具后,学校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转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登记。货物购置支付款项入账后,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一章 责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强化主体责任。学校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单位的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申报、质量、安全及进度,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权利和义务。学校需成立项目建设专班,专班成员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定期召开项目建设会议,研究商议问题、通报工程进展,让工程各个工作环节按规范的流程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十条 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凡出现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操作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项目建设应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应完整。项目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会议记录、图纸设计、地质勘察、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结算、验收报告、施工图片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专柜保管。若发生人员调动和分工调整,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永久性。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